修訂版食品安全法公布 強化食品安全監管

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,公布修訂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共10章86條。   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。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,有力推動了我國食品安全整體水平提升。同時,食品安全工作仍麵臨不少困難和挑戰,監管實踐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總結、上升為法律規範。為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,解決實踐中仍存在的問題,有必要對《條例》進行修訂。   《條例》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,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監管體製,加強監管能力建設,補充規定了隨機監督檢查、異地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,完善舉報獎勵製度,並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製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製。   《條例》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、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製度,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,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製定,明確企業標準的備案範圍,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學性。   《條例》進一步落實了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,細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,規範食品的貯存、運輸,禁止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,並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製度。   《條例》完善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,規定對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,並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相應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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